返回按钮

详情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全国性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审批情况的通告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全国性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审批情况的通告




根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和文化部《 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文化部负责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并确定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家。

现经文化部受理批准筹建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已达10家(见附件),因此决定暂停受理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申请业务。我部将按照限期筹建、有进有出的原则,对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的筹建工作进行动态监管,适时调整受理审批工作。

特此通告。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二○○三年六月五日




附:获准开展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筹建业务的10家单位名单


1、中青网络家园有限公司(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

(2002年11月6日文市函[2002]2135号,2003年5月9日市函[2003]51号)

2、北京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

(2002年11月6日文市函[2002]2136号,2003年2月19日市函[2003]26号)

3、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1月27日文市函[2003]97号)

4、亚联电信网络有限公司

(2003年3月14日文市函[2003]352号)

5、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2003年3月21日文市函[2003]404号)

6、首创网络有限公司

(2003年4月25日文市函[2003]644号)

7、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2003年5月15日文市函[2003]656号)

8、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2003年5月15日文市函[2003]658号)

9、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

(2003年5月19日文市函[2003]663号)

10、瑞得投资控股公司

(2003年6月5日文市函[2003]685号)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