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51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杭州之江茶叶公司等27家企业(第三批企业名单见附录)提出的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27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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