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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3-04-15
【生效日期】2003-04-15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2003-04-15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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