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摩托车公告产品补充强制性检测项目申报汇总表》的说明
依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有关规定,产品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生产企业须向国家经贸委报送由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为使申报材料格式统一,现发布《摩托车公告产品补充强制性检测项目申报汇总表》标准格式,供各申报企业使用。
附件:摩托车公告产品补充强制性检测项目申报汇总表(略)
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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