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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18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等5家企业(企业名单见附录)提出的宣纸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5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宣纸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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