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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做好再就业工作的税收扶持政策,这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将起到积极作用。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制定落实办法,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三年一月十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做好再就业工作的税收扶持政策,这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将起到积极作用。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制定落实办法,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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