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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2]第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2]第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2]第3号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国际收支统计提出的更高要求,更加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状况,更好地服务于宏观经济分析决策和社会各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从2003年1月1日起,任何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以其解付银行入账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按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申报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其在申报期限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又从境外收到款项时,必须先办理所有未申报涉外收入的补申报手续,并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机构确认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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