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4〕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对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的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状况,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贫困居民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6月1日起,将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65元提高到190元;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25元提高到150元。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提标工作,严格按照低保审批程序办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保障好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确保社会稳定。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提标后的保障情况测算资金需求量,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确保提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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