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82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烟台苹果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烟台苹果原产地域范围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给予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保护的函》(烟政函〔2001〕186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山东省烟台市现辖行政区域。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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