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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高检发研字[2002]17号
【发布日期】2002-08-09
【生效日期】2002-08-09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高检发研字[2002]17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请示(川检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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