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顺延第二批工程桩动测资质换证时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桩动测市场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原第二批工程桩动测资质复查合格单位(见附件)的工程桩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延长至2003年3月31日截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桩动测工作,必须委托取得建设部资质证书的单位,或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委托给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工程桩动测工作。
二、工程桩动测报告,必须由2名以上(含2人)持有该动测项目个人资质证书的人员编写和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出具的桩基动测报告无效。
四、工程桩动测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对于工程桩动测单位和动测人员弄虚作假等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处以吊销单位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证书等处罚。
附件:第二批工程桩动测资质复查合格单位及项目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