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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在鉴湖特别保护区内进行水上运动等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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