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1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请示》(桂劳社报〔2002〕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及《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离休老干部或建国前老工人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1至12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或退休的,都从批准之日起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从第二年起,在每年1月份发给。
按照上述规定,同意你厅意见,每年1月份为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发放生活补贴后,当年调整离退休金时对已发放的生活补贴不再进行调整,已调整的离退休金计入下一年度的计发基数。请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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