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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 刑法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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