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24号
根据《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杭州西湖区龙坞茶叶总公司等20家企业提出的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公告。自即日起,上述20家企业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其龙井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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