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天然林禁伐后林场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2〕51号)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我省实行天然林禁伐后林场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社发〔2002〕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目前,国家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范围以外地区,国有林场禁伐后职工安置问题,无明确的政策规定。据了解,你省国有林场尚未纳入国家实施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鉴此,请你们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解决,并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切实做好国有林场职工安置工作。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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