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废止的部分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令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形势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现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本决定 自2002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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