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3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转来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请示》(浙劳社劳薪〔2001〕2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违反〈
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
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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