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1年第26号
根据《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依法受理了南丰蜜桔原产地域保护申请,并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南丰蜜桔原产地域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南丰蜜桔原产地域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机构备查。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