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经贸厅资源[2001]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的规定,现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负责发放。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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