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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长乐市牛头湾海域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长乐市牛头湾海域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4]19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长乐市牛头湾海域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榕政综〔2004〕88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及长乐市海洋功能区划中原“牛头湾海洋捕捞区”调整为“牛头湾港口区”,总面积370.07公顷。上述海域的使用,请按有关规定报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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