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1]353号)
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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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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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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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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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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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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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宣
传
1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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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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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是否成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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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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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不得分,省(区、市)政府未成立领导小组的,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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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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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明确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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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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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实施方案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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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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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全省清理整顿动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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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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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召开动员大会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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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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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运政管理机构、运输企业所在地悬挂宣传标语,散发有关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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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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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中发现一处未悬挂宣传标语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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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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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新闻媒体进行了专项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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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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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专题报道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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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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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清理整顿办公室定期出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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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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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简报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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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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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并有专人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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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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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并没有专人值班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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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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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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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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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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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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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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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
收费
运价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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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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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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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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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清理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分,每存在一项乱收费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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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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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提出取消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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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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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出有关保留、降低或取消收费项目建设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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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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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和取消企业向挂靠客货运输车辆、出租车收取的不合理的高额管理费、“份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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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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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此项工作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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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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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道路客货运输价格专项治理工作,打击擅自抬价刹价,扰乱运输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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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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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运价专项治理工作的不得分,每发现一起违反价格管理行为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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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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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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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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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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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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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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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输
经
营
行
为
2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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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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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营运,查处“黑车”,黑车取缔率要有调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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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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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打击黑车专项工作的不得分,黑车取缔率低于80%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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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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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超范围、超类别经营,按核定的线路、范围、类别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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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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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个超范围、超类别经营的违法行为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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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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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拉客、宰客、甩客、兜客、卖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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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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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个“拉客、宰客、甩客、兜客、卖客”的违法行为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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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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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中间盘剥、垄断货源、欺行霸市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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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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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个中间盘剥、垄断货源、欺行霸市的违法行为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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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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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客货运输超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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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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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个超载行为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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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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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县城、乡镇和城市间的出租汽车客运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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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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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整顿县城、乡镇和城市间出租汽车客运秩序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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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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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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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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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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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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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服务质量有明显改观,投诉率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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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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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没有提高,投诉率没有下降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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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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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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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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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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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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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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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建
设
行
政
执
法
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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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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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运输法规,出台、修改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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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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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此项工作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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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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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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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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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起妨碍公平竞争、保护落后的做法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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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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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执法人员按规定佩带执法证件,着装规范,语言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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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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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起“乱扣车、乱罚款”的行为扣10分,每发现一起处罚不当的行政处罚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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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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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运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运政执法人员素质,杜绝“吃拿卡要”行为和以审批、执法谋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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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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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起“吃拿卡要”和以权谋私的行为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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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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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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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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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起执法不规范,着装不整齐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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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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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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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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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执法公示制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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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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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使用临时工、合同工等非正式运政执法人员上路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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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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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起使用临时工、合同工等非正式运政执法人员上路执法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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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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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罚款与单位和个人收入、奖金挂钩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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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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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起罚款与单位和个人收入、奖金挂钩的做法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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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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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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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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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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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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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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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输
安
全
1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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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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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运输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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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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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扣20分,每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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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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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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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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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起使用老旧车辆、失保失修车辆进行营运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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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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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业车辆驾驶员、站务员、乘务员、押运员进行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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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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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培训工作的,扣10分;从业人员没有达到相应要求上岗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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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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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车站周围及国道主干线交通、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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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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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此项工作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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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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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车匪路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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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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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此项工作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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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经营权有偿使用
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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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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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班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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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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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起经营权有偿使用期满后未停止的,扣10分;实行新的班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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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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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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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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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起经营权有偿使用期满后未停止的,扣10分;实行新的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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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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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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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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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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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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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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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验
收
1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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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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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市(地)进行检查验收,开展督查、抽查和暗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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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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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未组织检查验收的不得分,未督查、抽查和暗访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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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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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组织自查或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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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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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自查或互查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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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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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对自查、互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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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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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查、互查、抽查发现的问题没有进行整改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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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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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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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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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总结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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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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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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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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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总结的不得分,没有将总结报告报部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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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个项目所扣总分不能超过该项目的规定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