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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无”产品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无”产品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消字〔2001〕第1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三无”产品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桂工商发电〔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生产、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了《 产品质量法》第 二十七条、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检验机构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应依据《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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