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闽工商法字〔2001〕第178号文件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125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直接根据国家工商局有关答复查处倒卖无任何合法进口手续的进口商品行为的请示》(闽工商法字〔2001〕第17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需适用《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的,应当按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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