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的通知
(2001年4月30日国质检〔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的函》(国办印函〔2001〕9号),自即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新印章印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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