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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 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
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第93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适用国家工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请示》(吉工商消字〔2001〕3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令”)只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消费者单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的举报,不属于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因此,不适用51号令的规定。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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