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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247号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2001-04-05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47号)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200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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