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2001年第1号)
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的以牛肉、牛组织、脏器等为原料生产制成的食品(乳与乳制品除外)。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的上述物品或产品入境,一旦发现,即行销毁。
特此公告。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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