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1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1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普通专户的存款额,经个人申请,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可以补足医疗、养老专户的实际存款的差额。”
二、删去第四十六条。
三、删去第五十七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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