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1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1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对《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营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设立须报市爱卫办备案。”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地进入本市的除四害药物、器械须报市爱卫办备案。”
三、删去第二十条。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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