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150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青劳社〔20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 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2000年12月14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