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已于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次会议、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年十二月八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