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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能否处罚公司 营业执照承租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能否处罚公司
营业执照承租人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66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处罚公司营业执照承租人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1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不得出租营业执照,违者属于公司的,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非公司企业的,依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 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予以处罚。利用承租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的行为,亦属违法经营活动,承租人承租公司执照的,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二条与出租人同案处理;承租人承租非公司企业执照的,依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条例》施行细则第 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与出租人同案处理。

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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