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
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200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盐业公司福州分公司古田支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消费者购买碘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0〕第41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食盐是国家进行专营管理的产品。盐业公司具有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专营企业的双重身份,作为食盐专营企业的盐业公司属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加工盐时,滥用其优势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加碘食盐的行为,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条规定并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四条第(三)项所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0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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