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体群字(200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委(体育局):
根据目前实施《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中出现的一些新问 题,为维护《制度》的严肃性,现就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员,要在贯彻实施《
体育法》的基础上 ,进一步认真学习《制度》和原国家体委下发的《关于下发《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各项条款([94]体群字151号),并在工 作中严格执行。
二、在进行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工作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执行。特别是确定培训单位,均须经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决定或批准,并报上一级 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对未按规定程序经体育行政部门决定或批准,擅自进行培训的,其培训 考核结果不予承认。
三、在进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评审、批准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遵照《 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和《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相应等级的社会体 育指导员严格按规定进行评审和批准,并按批准授予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同时,将各年度内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授予情况和简要工作情况填入《 年社会体育指导员授予情况统计表 》(见《通知》附表六)上报我总局群体司。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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