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取消就比利时二恶英污染事件采取的临时措施的通知
(二000年第3号公告)
1999年1月15日,比利时等国发生二恶英污染事件后,为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七部门(以下简称七部门)先后联合发布了一九九九年第6号、第7号、第9号和2000年第2号公告,对可能受污染的来自比利时、荷兰、法国和德国相关产品的进口和销售采取了一系列临时措施。鉴于比利时等国对二恶英污染事件的调查已经结束,并及时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预防和补救措施,欧盟委员会亦已于今年4月18日颁布决议,全面解除了就此次事件采取的限制措施。经我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研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决定取消因二恶污染事件对比利时、荷兰、法国和德国相关产品采取的临时措施,恢复正常进口和销售,具体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