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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4〕1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自治区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的指导和督促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和落实工作。各盟市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清理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通知》要求排出项目清理进度和时间表,在逐项排查地方投资项目的基础上,于2004年6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如实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好项目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各项善后工作。【注:国办发〔2004〕38号文件已刊登在《内蒙古政报》2004年第六期上,原文不再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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