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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 外企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
外企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2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外企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8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内企业自称外国企业办事处的行为,不宜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末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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