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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二000年第4号)

鉴于韩国政府已于2000年5月31日宣布,自6月1日起对中国大蒜进口实行保障措施,这一措施完全没有反映中国大蒜产品出口的真实情况,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条件,明显属于歧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7条规定,中国政府决定,自2000年6月7日起,对进口激增的原产于韩国的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海关税号8252022)和聚乙烯(海关税号39011000、39012000、39013000、39019000)实施暂停进口措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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