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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陶玉艳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陶玉艳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1999〕赔他字第43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12月15日(1999)辽法委赔疑字第2号《关于陶玉艳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的第一种意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虽然对陶玉艳提起公诉,但未采取逮捕措施,亦未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根据 国家赔偿法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十九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由盖州市公安局就错误拘留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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