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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257号2000年4月24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安徽省“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专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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