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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0]51号
【发布日期】2000-03-17
【生效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2000年3月17日国税发〔20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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