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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 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
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0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0〕21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公司配股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公司1997年和1998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按当年年度报告公布的数据计算。

二、公司1999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按当年年度报告公布的数据计算,但公司应提供有关备考财务资料,详细说明如果公司1999年度不执行财会字〔1999〕35号文件,公司1999年末总资产、净资产以及1999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备考财务资料需经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司应在配股申报材料附件中上报1999年度报告摘要。

四、公司应在《配股说明书》中增加第五部分详细说明公司上市后历年分红派息的情况,原第五及其后面部分顺序后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申请配股的其它要求仍按有关规定执行。请各派出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拟在年内申请配股的公司,并在配股初审中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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