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
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0年3月14日高检发研字〔2000〕7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营企业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豫检研〔1999〕12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行为,无论发生在
刑法修订前后,均可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具体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依照
刑法及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