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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3日国税函〔200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企业申请投资抵免时,应附送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在贯彻执行中有些地区反映,根据增值税专用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些国产设备的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解决这一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购置的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

二、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押凭证,其投资额为发票中注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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