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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保险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人员 报考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保险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人员
报考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保监财会〔1999〕15号1999年12月8日)

各保险公司:
经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已同意保险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现将证监会基金部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 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考试。
附件:关于保险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人员报考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复函

附件: 关于保险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人员报考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9年12月6日)

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贵部《关于商请批准保险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人员报考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函》(保监财会〔1999〕13号)收悉。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委发〔1995〕6号)的有关规定,经商我会机构部同意,保险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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