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818号1999年12月1日)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第95号)第 十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