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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11-19
【生效日期】1999-11-19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从即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署稽〔1994〕683号)第
五
条第三款关于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交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署稽〔1995〕522号)第
五
条第三款关于企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应交纳风险担保金20万元的规定停止执行。
已按上述规定向海关交纳风险担保金的企业,以及与海关签订关于加强报关管理合作备忘录(MOU)并向海关提交了风险担保金保函的企业,请于2000年2月底前持原交款凭证或保函副本,到海关有关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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