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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 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
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1999〕739号1999年1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通知第 条第(三)项的表述不够确切,现修改如下:
纳税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
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 条第(三)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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