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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698号
【发布日期】1999-10-25
【生效日期】1999-10-25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 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
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698号1999年10月25日)
国务院《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中规定,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只有美元、日元和港币三个币种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为了统一执行口径,现将其他外币折算人民币问题明确如下:
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美元、日元和港币以外的其他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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